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專利法》第五十四條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五條
為了公***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制造並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六條
壹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壹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壹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壹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