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案件管轄權的確定:原告僅起訴生產廠家的,侵權產品的生產地與銷售地不同的,由生產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同時起訴生產者和銷售者的,制造地和銷售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原告選擇其中壹方起訴;如果銷售者是生產廠家的分支機構,原告對生產廠家的制造銷售行為向銷售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銷售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壹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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