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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案件中先用權如何適用

法律分析: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制造相同的產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他人的專利權。此即通常所說的先用權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壹)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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