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行為 是指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任何他人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也沒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況下,擅自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專利的行為。 此處所指的這種專利侵權行為,實際上就是直接專利侵權行為。 專利侵權由下列要件構成: 1、侵害的對象為有效的專利。構成專利侵權必須以有效存在的專利為前提,實施已經 被宣告無效 、被放棄的專利或者專利期限已經屆滿的技術, 不構成專利侵權 。 2、必須有侵害行為的發生。即存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 3、侵權行為人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而事實侵權行為。 4、侵權行為人主觀上無須有過錯。在 專利侵權糾紛 處理中,專利權人無須承擔被訴人具有主觀過錯的舉證責任,專利侵權以 無過錯責任 為原則。《專利法》第六十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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