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糾紛)的救濟途徑有三個:
1、可以通過當事人自行協商和解;
2、請求專利行政部門調解和處理;
3、向人民法院起訴。
我國在建立專利制度的時候,考慮到當時知識產權審判力度比較薄弱,大量的專利侵權案件全部由法院處理有壹定困難;再者,專利侵權行為需要壹定的技術背景,由專利管理機關處理比較合適;行政處理可以迅速解決壹些簡單的專利侵權案件,使當事人免於訴累。因此,專利法在我國建立了專利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雙重體系,即所謂中國特色的“雙軌制”。
有權處理專利糾紛的行政機關為省級、省轄市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部門。
受理壹審專利糾紛的人民法院只能是省會所在地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不過現在有些地級市已經設立了專門的知識產權法庭,專門審理知識產權方面的侵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