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七條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設計的,不構成專利侵權。
第七十七條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銷售的侵權專利產品的,能夠證明該產品的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4條
下列行為屬於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假冒專利行為:
(壹)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者終止後,繼續在該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記,或者未經許可,在該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二)銷售第(壹)項所述產品;
(五)其他混淆視聽,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外觀設計誤認為專利技術或者外觀設計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