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還有最後壹個辦法,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條,當事人因不可抗因素而延誤專利法及細則規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專利局提交證明文件,請求恢復專利。
因此,妳如果能想辦法證明這2年內妳因為不可抗因素不能繳費,比如出國等原因,還是有希望恢復專利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