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次訴訟中,騰訊稱微信支付系統僅為用戶提供支付渠道,二維碼不包含商家實體信息,屬於“單字二維碼”。
原告擁有的專利是“多字二維碼”,其二維碼會包含特定的商家信息,與微信支付的操作模式不同。
從上面可以了解到,原告和被告的二維碼是不壹樣的。原告的二維碼屬於“多字段二維碼”,而微信支付的二維碼屬於“單字段二維碼”。
而且二維碼的采集、解碼、識別都是現有技術,因此在專利中不能人為地將該領域分割出來,成為對方獨有的保護範圍。
另外,二維碼技術起源於1994年的日本,但因為日本放棄了專利權而迅速普及。
根據這幾點可以知道,微信支付與原告的二維碼完全不同,微信支付的二維碼在原二維碼上進行了創新和改動。把原來用來掃描商品的二維碼改成只用於用戶支付的二維碼。
最重要的是,二維碼技術的創始人日本已經放棄了二維碼的專利權,所以原告的二維碼不可能是最初的創始人。那麽原告起訴微信支付是不合理的。原告的二維碼和微信支付不是同壹個功能二維碼,只是另壹類功能二維碼,不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