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發明專利申請來說,由於審查的時間較長,在進入實質審查之前,必須先進行公開,這樣做的好處是:(1)有利於最新技術的迅速傳播,使有關部門、單位及早了解最新技術發展動向,制定發展戰略;(2)可以避免重復研究,減少研發過程中的浪費;(3)可以在他人發明的啟迪下,促使新技術的更快研發;(4)任何人均可以對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專利申請向專利局提出意見,並說明理由,以減少審查工作可能出現的差錯。
對於申請人來說,由於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公眾就可以得知申請的內容,有可能實施該發明,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利益,必須給予壹定的保護,這就是發明專利的臨時保護。由於此時發明專利申請還未經實質審查,有相當壹部分最後會被駁回,考慮到公眾的利益,申請人無權要求停止實施,但可以要求補償。因此,專利法第十三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參考專利創業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