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包括。我國《專利法》第十壹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不得使用其專利方法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專有權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1、制造權。是指專利權人有權生產制造專利文件記載的專利產品。2.使用權。使用權包括專利產品使用權和專利方法使用權。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該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3.許諾銷售權。許諾銷售是指銷售前的推銷或促銷,包括通過廣告、訂單、新聞發布等方式銷售專利產品。我國專利法第二次修改時確立了這壹權利,第三次修改時將承諾銷售權從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擴展到外觀設計專利。4.銷售權。指銷售專利產品的權利。專利權人的銷售權也有壹定的限制。無論專利權人是自行銷售還是許可他人銷售,其首次銷售都受法律保護,但產品首次銷售後,銷售權即被窮盡。5.進口權。指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將專利產品或者用專利方法直接生產的產品進口到壹國境內的權利。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十壹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該專利產品,不得使用專利方法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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