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42條,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1條第1款,除專利法第28條和第42條規定的情形外,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