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形式法定原則。申請專利的各種手續,都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以口頭、電話、實物等非書面形式辦理的各種手續,或者以電報、電傳、傳真、膠片等直接或間接產生印刷、打字或手寫文件的通訊手段辦理的各種手續均視為未提出,不產生法律效力。2.單壹性原則。是指壹件專利申請只能限於壹項發明創造。但是屬於壹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壹件申請提出;用於同壹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壹件申請提出。3.先申請原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給最先申請的人。4.優先權原則。專利優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就其發明創造第壹次在某國提出專利申請後,在法定期限內,又就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其在後申請以第壹次專利申請的日期作為其申請日,專利申請人依法享有的這種權利,就是優先權。專利優先權的目的在於,排除在其他國家抄襲此專利者,有搶先提出申請,取得註冊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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