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同時申請註冊的,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提交該商標在先使用的證據,方可申請註冊。當天使用或者不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並向商標局提交書面協議;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所有申請人抽簽確定壹名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註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申請人但未參加抽簽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申請人。
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壹項專利。
根據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就同壹發明創造同時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後,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