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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糾紛怎麽進行財產保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對專利權的財產保全,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說明協助執行的事項和專利權保全的期限,並附人民法院的裁定。專利權保全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專利權仍需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保全期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另行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保全期屆滿前未送達的,視為專利權的財產保全自動終止。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不受保全措施的影響;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簽訂的獨家執行許可合同不影響人民法院對專利權的保全。人民法院不得重復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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