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提出只能以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出資,有人提出可以以知識產權的使用權出資,還有人提出使用權出資僅限於獨占許可權。筆者認為使用權的出資應當是正當的,方式不限。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公司法》第二十八條對專利權出資的認定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專利使用權作為專利權的壹部分,可以用貨幣估價,可以依法轉讓。雖然專利使用權的價值低於知識產權所有權的價值,但在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情況下,可以作為出資設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