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第67條規定:
為了制專利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都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需註意的是:申請保全的主體限於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條件有二:壹是為了制止專利侵權行為,二是證據有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