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許可是國家對專利權人不履行實施義務的壹種法則。強制許可是相對自願許可而言的。它表示無論專利權人是否願意,為了國家和公眾的利益,他都必須按照國家的規定,允許他人實施專利。根據《專利法》第6章規定,發生強制許可的情形有三種:
對濫用專利權的強制許可是指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專利局可給予實施該專利的強制許可。
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從屬專利是指其實施有賴於壹項專利實施的專利。由於從屬專利權人不獲前壹項專利的實施權其專利就無法實施,故對於比前壹項專利在技術上更為先進的後壹項發明或實用新型之從屬專利權,可給予實施前壹項專利的強制許可。按對等原則,前壹項專利的專利權人也可申請實施後壹項專利的強制許可。
國家強制許可是指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利益的目的,而由專利局給予的強制許可。
應當予以註意的是:盡管強制許可的授予是不以專利權人的意願為轉移的,但被許可人仍應按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合理的專利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