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以及著錄項目變更證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法人更名的證明文件
(2)自提出變更請求之日1個月內繳納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
根據《專利法》第十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都可以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讓需履行的手續:
1.我國個人或單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向外國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家專利管理機關批準;
2.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人要與受讓人***同簽署壹份書面的、符合專利法及有關法律的轉讓合同;
3.必須到專利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認定、登記手續;
4.應向國家專利管理機關提交轉讓合同和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同時繳納費用。國家專利管理機關在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告後,此項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讓才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