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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和發明者的區別

很多人對專利發明人和專利權人的概念不太清楚,對他們的權利也不太了解。他們錯誤地認為發明者在做出發明時應該享有壹切權利,但事實並非如此。根據我國專利法規定,職務專利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享有獲得獎勵、報酬和署名的權利,但不享有單獨使用、占有或者處分該專利的權利。比如發明人不能以固定價格分享專利,不能轉讓專利權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這些權利只能由專利權人享有。

例:某鄉鎮企業王主任發明了壹種具有殺蟲作用的農藥有機復合肥,試驗效果良好。後來他請了某研究所的科研人員來確認,並在他的幫助下使肥料生產更加規範。王主任在申請專利時,不知道專利法的相關規定,不知道專利權人與發明人享有的權利不同,誤以為只要專利發明人對其專利技術享有全部權利即可。該院在申請專利時,將我們單位作為專利申請人,而只有王廠長作為第壹專利發明人,但王廠長不知何故欣然同意。幸運的是,王廠長所在的鄉鎮企業並沒有因為生產他自己研制的復合肥而被研究所亮紅燈。如果他自己的企業被研究所限制生產他自己研制的復合肥,並讓他支付專利費,那麽王廠長就會很被動,他的企業就會遭受更大的損失。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發明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發明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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