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第12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根據以上規定我們知道: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此外還要註意的是,專利許可實施合同壹***有三種類型:(1)獨占許可實施合同;(2)排他許可實施合同;(3)普通許可實施合同。許可合同的類型不同,專利權人的權利也不同。如果雙方簽訂的是獨占許可實施合同,那麽專利權人在許可期間不可以實施該專利,也不可以將該專利許可給被許可人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如果簽訂的是排他許可實施合同,專利權人可以在許可期間自行實施該專利,但是同樣不可以將該專利許可給被許可人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實施。如果簽訂的是普通許可實施合同,在許可期間,專利權人不但可以自行實施該專利,還可以將該專利許可給被許可人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但是無論是哪壹種許可實施合同,被許可人都沒有權力將專利權人的專利權許可給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