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是壹種金融資產。專利權屬於財產權,專利轉讓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人,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通過專利權轉讓合同取得專利權的壹方成為新的合法專利權人,也可以與他人訂立專利轉讓合同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包括專利申請權的轉讓。在這裏,有必要區分專利的轉讓和專利的許可。專利許可是將專利的壹部分使用權轉讓給他人。在許可合同中,專利權人處分的是專利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轉讓專利時,專利權人即處置了所有權。因此,專利權轉讓收入屬於財產性收入。專利權第十六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應當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的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十五條* * *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隨時對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視為撤回。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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