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6月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五條。
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授予專利權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
第四十六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對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及時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和公告。
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