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地[1989]34號)第壹條“技術轉讓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轉讓。為這些不同類型技術轉讓所書立的憑證,按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規定,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目、稅率。其中,專利申請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適用‘技術合同’稅目;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書據,適用‘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之規定,專利申請權以及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不同於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書據,對於前者應適用“技術合同”稅目按萬分之三稅率繳納印花稅;而後者,則應適用“產權轉移書據”稅目,按萬分之五的稅率計算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