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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在合理使用方面有哪些限制

妳好,

壹、專利權用盡後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

當專利權人自己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即認為其專利權已經“用盡”,他人再使用通過分銷、轉賣或零售渠道獲得的該產品,都無須征得專利權人的許可。這壹原則又稱為“權利用盡原則” ,它只適用於合法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

二、在先使用

對於在專利申請日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條件的“先使用人”,可以在原生產規模範圍內繼續使用這壹技術。先用權可以轉讓,但不能脫離原來的生產實體單獨轉讓。

三、臨時過境的外國運輸工具的使用

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為其自身需要在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我國有關專利技術的,可以不經專利權人的許可,但這種使用僅限與我國簽有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公約,或者有互惠條約的國家的運輸工具,並不面向所有國家。需說明的是,在臨時過境運輸工具上載有仿制專利的產品,不在此合理使用範圍之內,應視為侵權。

四、非生產經營目的利用

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目的,為教育、個人及其他非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專利技術的,可以不經專利權人的許可,不視為侵權行為。但這種使用,只能是小範圍的沒有營利性質的使用,不能對專利權人的潛在的市場利益構成威脅,否則不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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