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六條
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應當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同提出。申請股權出質撤銷登記,可以由出質人或者質權人單方提出。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質權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質股權權能的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並發給登記通知書。通知書加蓋登記機關的股權出質登記專用章。
對於不屬於股權出質登記範圍或者不屬於本機關登記管轄範圍以及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並退回申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