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在抵押擔保中,抵押物的占有不轉移,抵押人享有抵押物的全部財產權利,債權人對抵押物既無所有權也無占有權。質押擔保中,出質人將質押物的占有權轉移給債權人,出質人享有質押物的所有權,債權人取得質押物的占有權。
第二,抵押擔保中,抵押物壹般是不動產,如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建築物及其他地上定著物。抵押人所有的或者有權處分的機器設備、交通工具等動產也可以作為抵押物。在質押擔保中,質押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權利,不動產不能作為質押物。因此,單純以動產和不動產作為區分抵押和質押的標準,認為抵押是不動產抵押,質押是動產質押,是不正確的。
三是抵押擔保中,以不動產、機器設備、交通工具等動產抵押的,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以其他動產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動產質押中,質押合同自質押物交付債權人占有之日起生效。在權利質押中,如果質押的方式是匯票、支票、債券等。,質押合同自權利證書交付之日起生效;股份、股票、專利權等。被質押的,質押合同自質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在抵押擔保中,同壹抵押物可以抵押給兩個以上的債權人,即可以重復設定抵押權。抵押權的清償順序為:抵押合同生效時間不同的,按生效時間先後順序清償,生效時間相同的,按債權比例清償。在質押擔保中,不存在同壹質押物的重復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