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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中的“遺傳資源”怎麽理解?

遺傳資源是指來自植物、動物、微生物或其他來源的任何含有遺傳功能單位的、有實際或潛在利用價值的遺傳資料。遺傳資料所包含的豐富生命遺傳信息,對生物制藥、動植物培育、生命科學研究等有重要意義。

隨著生物技術的發展,在醫藥研發和動植物新品種開發過程中,越來越多的人不經生物資源來源地國家的同意,擅自利用他國生物資源進行醫藥研發,並申請專利,獲得壟斷利益。

修改後的專利法為防止非法竊取我國遺傳資源進行技術開發並申請專利,增加規定:以來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作,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並且明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遺傳資源又稱種質資源或育種材料。已知有並具有特殊遺傳特性的種類,即目前培育動、植物的野生種或它們的近緣種。

如野生稻就具有壹些抗矮化病毒基因的種群,為培育新的抗病品種起重要作用。當事人如果違反法律規定利用該遺傳基因,並依賴該遺產基因完成了某項發明創造,是不能授予專利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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