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僅在專利權存續期間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權期限屆滿後,原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但是,如果專利權在許可合同簽訂時是有效的,但後來被宣告無效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那麽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專利權終止(包括被宣告無效)的,專利許可合同也應同時終止,專利權到期後被許可人可以停止支付專利使用費。對於已支付的使用費,原則上被許可方不能要求返還,專利權人有權要求被許可方支付專利權之前所欠的使用費。但是,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專利權人惡意或者不返還使用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專利權人應當賠償或者返還。專利權人不能隨意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提前解除是違法的。這壹點在合同中已經有了明確的標註,除非在法定時間或者約定的期限內解除合同,這壹點在簽訂合同時就應該明確,以後這種情況如何處理應該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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