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許多專利申請是基於他人改進的新技術解決方案。例如,在先專利1的保護範圍是A+B+C+D,在後專利2的保護範圍是A+B+C+D+E,在後專利3的保護範圍是A+B+C+E(E不等於D)。那麽,專利2和專利3雖然都可以拿到專利證書,但由於其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限制,其價值完全不同:專利2的範圍小於專利1,專利2的實施需要得到專利1專利權人的許可,否則就會侵犯專利1的專利權(這也是有些人說自己還有有效穩定的專利的情況之壹)。但專利3的發明人可能在專利1的基礎上進行了規避設計,繞過了專利1的保護範圍,獲得了新的專利權,其實施不會受到專利1的影響。所以,我想知道妳的實用新型和妳同事的發明屬於哪種情況?需要補充和強調的是,專利是以宣傳為代價的,所以妳的同事遲早會知道妳實用新型專利的內容。如果他在妳的基礎上進行改進、創新或避免設計,他遲早能提出新的專利申請,這是合法合理的。
3.如果妳認為妳同事的發明專利申請不應該被發明專利授權,妳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發明專利無效。
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