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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荷盧外觀設計專利概述?

2005年2月25日,比利時、荷蘭和盧森堡三國簽訂了《比荷盧知識產權(商標和外觀設計)公約》(以下簡稱“比荷盧知識產權公約”),替代了此前的《比荷盧商標公約》(1962)及《比荷盧外觀設計公約》(1966)。該公約於2006年9月1日生效。

根據《比荷盧知識產權公約》,三國建立了比荷盧知識產權組織(Benelux Organization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該組織受三成員國代表組成的執行委員會(Executive Board)監督,具有下列職責:(1)執行該公約和相關實施細則;(2)促進比荷盧三國的商標和外觀設計保護;(3)履行執行委員會指示的其他任務;(4)根據國際、地區和其他發展情況,對商標和外觀設計的相關立法進行評估、修正等。該組織總部位於海牙。

產品整體或部分的外觀,包括由線條、輪廓、顏色、形狀、紋理和材料以及裝飾等特征而形成的外觀,可以申請註冊外觀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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