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聲明,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號和申請日;
2.申請人有權撤回申請;
3.撤回專利申請的其他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聲明,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號和申請日。
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是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做好公布專利申請文件的準備工作後作出的,該申請文件仍應當公布;但是,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應當在以後出版的專利公報中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