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十壹條
壹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於壹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於壹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壹件申請提出。
壹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壹項外觀設計。同壹產品的兩項以上類似外觀設計,或者用於同壹類別並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壹件申請提出。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修改其專利申請文件,但是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所示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