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年6月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在12個月內在外國第壹次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在6個月內在外國第壹次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又在中國就同壹主題申請專利的,可以按照該外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在12個月內就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或者在6個月內就外觀設計在中國第壹次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