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上年度月均收入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的個人;
(二)上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的企業;
(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營利性科研機構所申請的專利。
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五十壹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意願實施開放許可的專利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並依照公告的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支付許可使用費後,即獲得專利實施許可。
開放許可實施期間,對專利權人繳納專利年費相應給予減免。
實行開放許可的專利權人可以與被許可人就許可使用費進行協商後給予普通許可,但不得就該專利給予獨占或者排他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