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申請人繳費確有困難,且能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2、專利申請人按照規定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減繳或者緩繳的請求;
3、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同意減免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七條
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繳納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和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辦理登記手續。
第壹百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繳納本細則規定的各種費用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減繳或者緩繳的請求。減繳或者緩繳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