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四十壹條
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復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復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條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的,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據。
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第十九條第壹款或者第四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復審請求人並說明理由。
復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復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