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予受理,且應當書面通知復審請求人並說明理由;
2、撤銷原駁回決定。適用於認為原駁回決定不符合專利法的有關規定的,或者認為經過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消除了原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的情形;
3、維持原駁回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的,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據。
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第十九條第壹款或者第四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復審請求人並說明理由。
復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復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第六十壹條
請求人在提出復審請求或者在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通知書作出答復時,可以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但是,修改應當僅限於消除駁回決定或者復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
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應當提交壹式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