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專利法》第六條的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也就是說,判斷是否是職務發明,應當以“有約定從約定”為前提,如果沒有約定,則員工在以下任意壹項情況下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3)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後壹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4)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此處所述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另外,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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