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專利申請人對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這屬於《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規程》明文規定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法律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規程》 第五條 對下列情形之壹,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壹)專利申請人對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不服的;
(二)復審請求人對復審請求審查決定不服的;
(三)專利權人或者無效宣告請求人對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不服的;
(四)專利權人或者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被許可人對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
(五)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國際申請的受理單位、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所作決定不服的;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駁回登記申請的決定不服的;
(七)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人對復審決定不服的;
(八)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利人對撤銷布圖設計登記的決定不服的;
(九)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利人、非自願許可取得人對非自願許可報酬的裁決不服的;
(十)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利人、被控侵權人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不服的;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