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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人和發明人的區別是什麽?

法律解析:所謂專利申請人,就是就壹項發明在專利局申請專利的人。壹般來說,發明人、設計人和專利申請人是同壹個人。但是,在下列情況下,專利申請人不是發明人或設計人:

1.他人通過合同從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處取得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並申請專利的。需要註意的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在提出專利申請後轉讓其專利申請權的,應當將轉讓合同提交專利局備案,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後生效。

2.發明創造的繼承人通過繼承取得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繼承正在申請的專利權,必須向專利局提出變更申請人的請求。

3.法律直接將專利申請權授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以外的其他人。職務發明創造的申請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單位的。所以專利申請人和專利發明人不壹定是同壹個人,是有區別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合同約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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