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申報不當需要變更發明人的,應當由申請人代為辦理變更手續,除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以外,並應當附具申報不當情況的詳細說明以及應予改正的證膽或者其它發明人的旁證。
對發明權有爭議的,應當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調處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經過專利管理機磁調處或人民法院裁決後歸還發明權的,合法的發明人可以憑發生法律效力的處理決定或判決書,請求專利局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變更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變更主要有五種情況:
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的變更申請人是個人的,變更姓名時除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以外,還應附具戶籍部門出具的更改姓名的證明;申請人是單位的,變更單位名稱時,除提交申報書外,還應附具主管部門同意改變名稱的批文,或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改變名稱的登記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