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的日期為申請日”外,第二十八條還規定:“申請文件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換句話說,申請日期是申請人向郵局提交申請文件的日期。
在實際工作中,郵戳往往模糊不清,無法或難以識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申請人能夠提供向郵局提交申請文件的確切日期的證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郵件的時間壹般為申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應當在郵寄之日提交。郵戳日不清楚的,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為提交日,但當事人能夠證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