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聲明,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號和申請日。 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好公布專利申請文件的印刷準備工作後提出的,申請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應當在以後出版的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