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時,專利的意義在於公開換保護,即是申請的專利內容會為公眾所知,處於只要妳想查就能查的到的狀態,盜用也是時有發生。專利盜用如果盜用發生在申請專利之前,即專利申請日之前,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正式專利申請(文件)申請被受理日之前申請專利被商用投放社會而公開的,會導致申請專利喪失授予專利權的新穎性要件。如果申請人本人原因造成發生如上盜用的,也會是這樣後果。盜用發生在專利申請日之後,如果申請被授予專利權的,申請人(或稱權利人)有權:要求盜用者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自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授權之日起因盜用而造成專利權人的損失。如果申請人獲得的是發明專利(排除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由於申請人申請時在專利審查階段公開了其發明(申請公開制度:發明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後進行公開的制度),申請人的申請授權後,申請人不僅有以上所述的權利,還有權要求盜用者支付自申請被公開之日到公告授權日之間使用其發明的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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