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專利法》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