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有2種情況;①.主動修改;②.被動修改;
根據商標法第33條規定;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力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對外觀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