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 第九章 2.2.2 終 止
專利年費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或者繳足專利年費或者滯納金的,自滯納期滿之日起兩個月後審查員應當發出專利權終止通知書。專利權人未啟動恢復程序或者恢復權利請求未被批準的,專利局應當在終止通知書發出四個月後,進行失效處理,並在專利公報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