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請求變更發明人姓名、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代理人姓名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著錄事項變更手續,並附具變更理由的證明材料。
發明人變更,壹般是在申請的時候寫錯了、或者少寫、多寫的情況,後續可以更改、增加或減少,但是任何壹種變更,都需要原始申請階段的所有發明人簽字確認。 如果是姓名寫錯了,需要提供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人的變更,相當於權利的轉讓,是專利申請或專利權的擁有者的變更。
專利申請後甚至授權後都可以變更專利申請人,包括增加申請人,但要提交變更申請書,讓所有原申請人、發明人簽字,並交納200元變更費,即可變更。
擴展資料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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