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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中什麽是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

解決抵觸申請不能用來評價創造性的限制,其實如果抵觸申請和本發明需要用“慣用手段的替換”,就間接說明了兩者是有不同的,但區別僅僅是非常簡單的“慣用手段的替換”,如果就這樣將本發明授權了,又不太合適,另外又不能用不是現有技術的抵觸申請去評價創造性,所以設置了這麽個“慣用手段的替換”,賦予了抵觸申請介於評價新穎性和創造性之間的這麽壹種功能,盡管名義上還是用來評價新穎性;

抵觸申請不是現有技術,因此只能評價新穎性,但很多情況下抵觸申請與本發明並不完全壹樣,區別的只是壹些明顯的慣有手段的替換,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慣用手段的替換”這壹條,顯然有些不合理,為了解決這個矛盾,指南中新穎性章節裏加了個“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其實這個和創造性裏的區別在於“公知常識”,“常規手段”都是壹樣的,但妳在抵觸申請中說“公知常識”,“常規手段”就不行,這是創造性的用語,但在創造性中說“慣用手段”,大家都能理解,其實就等同於“公知常識”,“常規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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