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觸申請不是現有技術,因此只能評價新穎性,但很多情況下抵觸申請與本發明並不完全壹樣,區別的只是壹些明顯的慣有手段的替換,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慣用手段的替換”這壹條,顯然有些不合理,為了解決這個矛盾,指南中新穎性章節裏加了個“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其實這個和創造性裏的區別在於“公知常識”,“常規手段”都是壹樣的,但妳在抵觸申請中說“公知常識”,“常規手段”就不行,這是創造性的用語,但在創造性中說“慣用手段”,大家都能理解,其實就等同於“公知常識”,“常規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