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條規定的發明定義,即針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二)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五條的規定,即專利申請的標的物是否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損害公眾利益;(三)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即專利申請的標的物是否屬於不能授予專利權的範圍;(四)是否具有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實用性;(5)說明書是否按照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要求充分公開了請求保護的主題;(6)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新穎性和創造性;(七)權利要求是否根據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清楚、簡明地限定了保護範圍,獨立權利要求是否表達了解決技術問題的完整技術方案;(八)申請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和實施細則第五十壹條的規定;(九)該分案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10)索賠是否單;(11)依靠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還應當審查申請文件是否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5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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